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央行副行长刘士余: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

2014年03月11日16:14    来源:人民网研究院    手机看新闻

   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法律定位不明,可能“越界”触碰法律“底线”。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不得非法集资。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,互联网企业尤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,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其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。一旦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设计和运作模式略有改变,就可能“越界”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,甚至触碰“底线”。我们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,但是不允许碰触这两个底线。?

    互联网金融的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,存在安全隐患。现在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,会有大量投资者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里,如果没有外部监管,就存在资金被挪动甚至携款跑路的道德风险。近两年来先后发生了“淘金贷”、“优易网”等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卷款跑路和倒闭事件,给放贷人造成了资金损失,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。?

    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控制度不健全,可能引发经营风险。实践中,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,采用了一些有争议、高风险的交易模式,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、交易记录保存和可以交易分析报告机制,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提供条件;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、信息安全保护水平较低,存在个人隐私泄露风险。?

    面对互联网金融,一是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,尊重市场,呵护创新。现阶段,在监管原则上,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,包容失误,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。二是要因时制宜,因事制宜,不搞“一刀切”。监管要着眼于具体业态的发展状况,要体现出灵活性和针对性,要能够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。三是要处理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,监管部门要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,完善管理,守法经营。四是要严守“底线思维”,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。我们绝不姑息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,决不允许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“底线”。

 

(来源:新浪网,研究院 万丹妮 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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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编:张瑜、唐胜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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